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鄞州银行”)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蜜蜂贷记卡(以下简称“蜜蜂贷记卡”)是鄞州银行向单位或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可在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贷记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蜜蜂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按办卡方式分信用、抵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三种,其中信用方式按信用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抵质押方式为融卡;保证担保方式为合卡。
第四条 鄞州银行及其网点、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蜜蜂贷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授信额度”指鄞州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鄞州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蜜蜂贷记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记入其蜜蜂贷记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鄞州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鄞州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账单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鄞州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鄞州银行规定的持卡人本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授信额度的欠款金额、取现本金,以及以前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上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本期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透支金额超过鄞州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时,按规定应向鄞州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鄞州银行支付的费用。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鄞州银行对其进行欠款催还时所发生的通信、交通﹑法律以及相关人力资源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有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鄞州银行申领个人蜜蜂贷记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鄞州银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蜜蜂贷记卡时,按鄞州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蜜蜂贷记卡领用合约》,并提交鄞州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鄞州银行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九条 鄞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作为《鄞州银行蜜蜂贷记卡领用合约》的附件,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蜜蜂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和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蜜蜂贷记卡后,应立即在蜜蜂贷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办理蜜蜂贷记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蜜蜂贷记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服务终端、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取现或消费,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易按当天的汇率自动结算成人民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蜜蜂贷记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鄞州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鄞州银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蜜蜂贷记卡账户密码输入操作中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错误,鄞州银行即对该账户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持卡人遗失或修改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鄞州银行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 芯片卡中的电子钱包账户交易不使用密码,可以不提供交易凭证。电子钱包账户不透支、不挂失、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贷记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鄞州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贷记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网点或客服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鄞州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蜜蜂贷记卡的有效期为三年至六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蜜蜂贷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鄞州银行,否则本行视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蜜蜂贷记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蜜蜂贷记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交还鄞州银行,并办理销卡手续。续卡后卡片的有效期最长同旧卡有效期。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还款
第十九条 蜜蜂贷记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让或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鄞州银行有权收回蜜蜂贷记卡,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 鄞州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并核定人民币账户的授信额度。
对申领单位卡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授信额度,各持卡人的授信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由鄞州银行审批;对申领个人卡的,鄞州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授信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授信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授信额度内单独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可在授信额度内全额取现,授信额度低于30万元的每日消费限额2万元且不高于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高于30万元的每日消费限额5万元。鄞州银行保留每日消费限额调整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结算时,不得使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鄞州银行自动扣款。选择自动扣款方式的,鄞州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鄞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贷记卡欠款。
第二十五条 蜜蜂贷记卡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含)天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包括非消费转账)、消费透支款;逾期91(含)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透支取现款(包括非消费转账)、消费透支款、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鄞州银行有权视情况变更上述顺序。
第二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鄞州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鄞州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后45天内为其为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贷记卡交还鄞州银行,或按鄞州银行的规定销毁卡片,鄞州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贷记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
第五章 计息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蜜蜂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蜜蜂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鄞州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鄞州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贷记卡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超过授信额度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
第三十二条 蜜蜂贷记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鄞州银行蜜蜂贷记卡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鄞州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鄞州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鄞州银行的权利
(一)鄞州银行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批准或不批准的申请,鄞州银行均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鄞州银行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下属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蜜蜂贷记卡。
(三)鄞州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鄞州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或担保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并无须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五)鄞州银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蜜蜂贷记卡、盗用蜜蜂贷记卡、冒领冒用蜜蜂贷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蜜蜂贷记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鄞州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贷记卡账户。
(七)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鄞州银行有权从其指定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贷记卡账户欠款。
(八)持卡人未在鄞州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鄞州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鄞州银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蜜蜂贷记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
(九)鄞州银行有权要求芯片贷记卡持卡人遵守鄞州银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十)鄞州银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贷记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见《鄞州银行蜜蜂贷记卡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鄞州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贷记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贷记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予以答复。
(三)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授信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鄞州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芯片卡中的电子钱包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不提供电话银行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鄞州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鄞州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蜜蜂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鄞州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鄞州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户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鄞州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蜜蜂贷记卡在挂失生效后 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蜜蜂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蜜蜂贷记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在收到蜜蜂贷记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鄞州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在鄞州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蜜蜂贷记卡进行交易。
(五)持卡人应在鄞州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六)鄞州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授信额度,有权要求鄞州银行恢复其原有授信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鄞州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鄞州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八)如持卡人个人收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形式通知鄞州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九)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蜜蜂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鄞州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就近的鄞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鄞州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在有效挂失期内,持卡人无需承担挂失后由该卡产生的经济损失。但正式挂失生效前至次日24小时(含)在境外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
(十)持卡人对其蜜蜂贷记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鄞州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鄞州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鄞州银行制定、修改、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鄞州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蜜蜂贷记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章程自动作废。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